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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2023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7-29 19:18

为做好2023年我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23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政〔2023〕6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着力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提高育人质量,扎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合法权益。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
  (二)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确保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政令畅通,区教体局成立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晶
  成  员:焦淑君  周  密  张志宏  杜  鹏
  叶  卉  张  旭  王  军  蔡生龙
  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安排
  (一)2023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于7月7日向所属学区片学校提出申请。
  (二)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需有父亲或母亲至少一方的户籍同册)。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卫生部门签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持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学校登记,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跨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本区户籍确无自购住房家庭的适龄儿童(教体局将根据父母相关信息到规自局核查),持居民户口簿、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真实、准确、清晰、规范、合法,必须明确学校招生流程和收费标准等,经区教体局审定后,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民办校要落实《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津教政〔2019〕24号)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已经申请登记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2.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3.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五)2023年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同时进行)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23年7月8日(星期六)、7月9日(星期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3:30。各校于招生前两周张贴招生简章,说明招收新生的年龄、招生时间、招生办法和学区范围。禁止任何学校提前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依照《2023年滨海新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域及学校实际情况,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负总责,前置性做好相关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及应急预案,坚决执行政策,加强对问题的研判,妥善处理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执行情况、听取招生工作汇报,并将独立自主开展监督工作。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落实小学一年级入学适应教育,按照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扎实做好幼小衔接。
  (二)规范报名程序。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各学校根据工作方案统一向社会发布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相关流程。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三)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违规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各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监督问责。健全对违规违纪招生入学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督查工作,严格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开发区及各学校要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好入学政策,要公布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设立招生咨询接待处,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各类疑难问题。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之间的沟通交流,发挥信息公开的作用,治理招生入学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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